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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原告方的情绪操控(第2节)

开庭。案由:浩天科技有限公司诉寒晓东商业间谍纠纷。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浩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明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是否属实?”

“属实。”孙伟站起来。

“被告,寒晓东,公民代理,无律师资格,经法院审查准许。是否属实?”

“属实。”寒晓东站起来。

“现在,由原告方宣读起诉状。”

孙伟拿起起诉状,用清晰而富有感情的声音宣读。他描述了浩天科技如何“倾力培养”寒晓东,给了他“宝贵的工作机会和成长空间”,而寒晓东却“利用信任,窃取公司核心机密,出卖给竞争对手”,造成浩天科技“重大损失和声誉损害”。他的措辞充满道德谴责,把一桩商业纠纷描述成个人背叛。

宣读完毕,法官看向寒晓东。

“被告,你对起诉状有何答辩?”

寒晓东拿起准备好的答辩状。

“法官,原告的指控完全不符合事实。第一,我没有窃取浩天科技的任何技术资料。第二,我没有向智创科技泄露任何信息。第三,原告提供的证据是伪造的,其目的是诬告陷害。我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追究原告诬告的法律责任。”

“请被告围绕事实和证据进行答辩,不要做主观评价。”法官说。

“明白。我将从三个方面反驳原告的证据。首先,关于电脑操作日志……”寒晓东开始陈述。他语速平稳,逻辑清晰,引用证据编号和时间点。但他说到一半,孙伟举手。

“反对。被告在陈述中没有区分事实和推测。他说日志是伪造的,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是在误导法庭。”

“反对有效。被告,请就你手中的证据进行说明,不要做无证据的推测。”法官说。

寒晓东停顿了一下,调整策略。

“好的。我申请出示证据一,笔迹鉴定报告,证明合同上的签名是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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