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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章 海律-尊上十二条(第4节)

皇”,帮众可称“上位”。

第三条:圣物律

上位在外用过、触过、踏过之一切器物——衣冠、杯盏、笔砚、坐具、卧榻等皆为“圣物”。由随行人员当场封存,入圣物库。任何人不得擅动、擅取、擅观。圣物库由专人轮值看守。

江震继续看下去,越看脸色越黑。

第四条:议事律

上位入室议事,室内众人须提前立起,面壁而立,待上位入座后方可转身。议事毕,上位起身,众人立即起立面壁,待至上位离开,方可走动讨论。

第五条:回避律

上位若行于陆,前方道路须立即清空。若来不及回避,四周人员须停止一切作业,面向墙壁而立,不得回身、不得探头、不得窃语。待上位走出视野之外,方可恢复作业。

第六条:静默律

上位周围百步之内,禁止喧哗、哭嚎、争吵、鸣笛、敲钟、放炮及一切杂乱声响。舰队经过上位座舰须停轮、熄笛、降旗。百步之内只允许存在一种人声——上位的问话及被问话者的回答。

第七条:不敬律

凡对上位有不敬言行者,包括但不限于直视、腹诽、讥讽、面露不屑、执行迟缓、仪态不端等,以“大不敬”论处。

第八条:在帮律

凡在帮者,腰间必佩漕帮铜牌,着正义衣。为在帮人身份之凭,散民见之如见帮。若有散民冲撞,按“冲撞帮威”论处。

第九条:行街律

帮众行走陆上城镇,散民须让道、不得并行,不得挡路。帮众入店,散民须退至一旁,待帮众先行买卖。帮众乘车乘船,散民须让座。

第十条:独审律

帮众与散民争执,不由当地衙门审理,亦不适用当地地律法。由新世界海上巡回法庭“专断”。散民状告帮众,须先领二十鞭申冤鞭再递状子。诬告者反坐。帮众犯法,散民不得旁听、不得取证、不得质疑判决。

第十一条:封口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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