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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5章 直接换一条赛道(第2节)

的 “主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的诱骗行为,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诈骗故意。

第三,张寅收取的相关费用,性质上是治疗费,而非算命预测的服务费。

费用的指向与被害人的求医目的完全对应,是基于 “提供治疗服务” 而产生的对价,并非借迷信之名骗取的钱财,这与诈骗罪中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财物” 的行为模式截然不同。

第四,张寅所采用的符咒、法事等方式,是其针对贺强当时的特殊病情和心理状态,所采用的一种类似心理疗愈的辅助治疗手段,本质上属于其宣称的 “治疗方案” 的组成部分,而非用以诈骗的迷信工具。

综上,本案被告人张寅的行为,不符合 “利用封建迷信诈骗” 的构成要件,其核心行为实质是未取得行医资质而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应当定性为非法行医罪。”

一剑封喉!

这也正是陆砚宁之前提出来的方案!

与其跟检方辩论诈骗的细节、涉案金额的大小、是否有主动诈骗的行为,不如直接换一条赛道!

“心理疗愈的辅助治疗手段?”

公诉人和法官顿时脸都绿了,你他娘的是个人才啊,这是多大的脑洞,能把封建迷信的手段朔说成是心理疗愈啊!

诉讼代理人杨嵩肩负着秦家的委托,目的是要将我送入监狱,估计是意识到情况不妙,自然是立马跳出来反对。

可问题是,仓促之下,他也无法提出更加充分的证据和理由。

陆砚宁当初提出这个方案时候,就是因为发现了这个案件中的逻辑漏洞。

法庭裁判的核心是,证据支撑事实,事实契合法律逻辑,但这件案子一旦出现逻辑上的问题,自然也就无法继续审判下去了。

主审法官敲了敲锤子,很快做出决断——

“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与证据均无变化。

结合全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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