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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章 赵坤把票投给债权人(第2节)

接介绍的三家酒店;债权方按南柏后来所有青川相关销售都计提。

其中又出现B.L.。

二〇〇八年一份渠道确认把“青川体系客户”交B.L.窗口核。窗口回函列十一家可能客户,没有说明哪些由渠道公司介绍。债权方把十一家全算,南柏只认三家。若按十一家,余额接近一百八十万;按三家和已付款,可能只剩六十余万。

“先买,债留给卖方。”我提出。

交易结构可以把争议债留彭家,收购价留一百八十万在托管,等债务结清再付。设备、库存与客户先过平台,工厂不停;债权方若同意解除限制,风险不进公司。

彭启丰愿意。他怕排他过期,另一买方撤价。

债权方不同意只留钱。它认为商标和渠道合同本身受债权约束,除非平台承认收购后继续履行客户提成,或一次性付一百四十万元和解。梁仲平虽回避,仍作为其文件代理说明立场。

“你们一百四十怎么来?”我问。

“现金确定性换争议折扣。”梁仲平说。

“不是债务核算。”

“和解本来不是审计答案。”

“那先给解除范围。”

债权方愿在收到一百四十万后解除商标、设备和渠道合同全部限制,不再向平台与南柏追旧提成。钱可以从六百八十万元价款中扣,由卖方承担。

赵坤认为可接受。

“我们不多付,卖方少拿四十万,换干净交割。”他说。

“卖方愿意少拿?”我问。

彭启丰最多愿承担一百万。他认为另外四十万是债权方借交易抬价,平台若想按十天买到,应该共同承担。

“四十万买时间。”赵坤说,“工厂协同一年不只四十万。”

黎真反对把时间费藏进收购价。平台若承担,须明确叫交易和解成本,并判断是否关联、公允;不能因为梁仲平回避便当债权方与公司无关。

许微作为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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