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中:参与聚众闹事,未直接实施暴力。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拘留五日,罚款三十元。通知所在单位(红星小学、轧钢厂)。
其余跟风人员:参与聚众闹事,情节轻微。不予拘留,每人罚款三十元,通知所在单位来领人,建议内部处理。
孙大光写完对易中海等人的治安处罚,把笔往桌上一搁,靠在椅背上盯着看了片刻。
不对。
还差点什么。
他想起了苏铭走之前说的赔偿。
手指在桌面上敲了敲,重新翻开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聚众闹事,强闯民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除了治安处罚之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是条例里写着的。
不写进去,苏铭那小子回头肯定又要来找麻烦。
而且,从道理上讲,也确实该赔。
孙大光在心里大致盘算了一下:
地面刨开换土重铺砖,三十块;
墙面铲了重新粉刷,二十块;
床被血浸透了得换新的,二十五块;
桌子衣柜也得换,四十块;
被褥枕头那些零碎,三十块。
好像没看到他家里有桌子衣柜和床褥,不管了,就当有吧?谁家没这些东西?
加一起一百四十五。孙大光索性凑了个整,一百五十块。
这个数不算过分,但也不算少,够让那些人肉疼一阵子了。
孙大光拿起笔。
关于民事赔偿的决定。
经核算,受害人苏铭房屋及财产损失共计一百五十元。
各方赔偿责任划分如下:
易中海作为组织指挥者,承担主要责任,赔偿七十元。
何雨柱作为直接参与者及踹门者,赔偿三十元。
贾东旭虽已死亡,但其遗产继承人贾张氏、秦淮茹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二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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