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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 处罚结果(第3节)

海中:参与聚众闹事,未直接实施暴力。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拘留五日,罚款三十元。通知所在单位(红星小学、轧钢厂)。

其余跟风人员:参与聚众闹事,情节轻微。不予拘留,每人罚款三十元,通知所在单位来领人,建议内部处理。

孙大光写完对易中海等人的治安处罚,把笔往桌上一搁,靠在椅背上盯着看了片刻。

不对。

还差点什么。

他想起了苏铭走之前说的赔偿。

手指在桌面上敲了敲,重新翻开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聚众闹事,强闯民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除了治安处罚之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是条例里写着的。

不写进去,苏铭那小子回头肯定又要来找麻烦。

而且,从道理上讲,也确实该赔。

孙大光在心里大致盘算了一下:

地面刨开换土重铺砖,三十块;

墙面铲了重新粉刷,二十块;

床被血浸透了得换新的,二十五块;

桌子衣柜也得换,四十块;

被褥枕头那些零碎,三十块。

好像没看到他家里有桌子衣柜和床褥,不管了,就当有吧?谁家没这些东西?

加一起一百四十五。孙大光索性凑了个整,一百五十块。

这个数不算过分,但也不算少,够让那些人肉疼一阵子了。

孙大光拿起笔。

关于民事赔偿的决定。

经核算,受害人苏铭房屋及财产损失共计一百五十元。

各方赔偿责任划分如下:

易中海作为组织指挥者,承担主要责任,赔偿七十元。

何雨柱作为直接参与者及踹门者,赔偿三十元。

贾东旭虽已死亡,但其遗产继承人贾张氏、秦淮茹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二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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