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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章 普通住房和奢华酒店(第2节)

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

按照华夏《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

张伟龙知道,随着华夏经济的发展,对于公房的继承问题出现较多的缓冲处理。

许多认为公房可以继承的人认为住房是父母的辛勤劳动挣下来的,住房就是“遗产”,当然可由继承人继承。此种要求虽不合法,却也符合华夏现实的社会实际。

实践中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角度来考虑,一般来说可以变更承租人。后来,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从这些规定来看,公房承租权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条件的,特别是原承租人死亡时,承租权并不能像其他可继承的财产权一样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来继承。但对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变更承租人姓名延续承租的,经过住房部门同意是可以变更的。

现在的沪城人很大一部分人居住条件不好,有的整个家庭所有成员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但这毕竟是少说,更多的是在效益不好的国企事业单位工作,收入很低,刚解决温饱,根本不敢奢望购买商品房,等着能够分到住房,可效益不好的单位,根本没有能力筹钱为员工盖建公房。

张伟龙知道在住房货币化之前,不管是沪城,还是其它城市,很大一部分人有权有势的人获得了大量的好处,同一个单位,官职高的人能够让自己和家人每人都分到一套面子很大的房子,而普通职工还住着厨房厕所共用的“筒子楼”之类的房子……他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这种情况。

张伟龙希望政府能够这样,将一批土地免费提供给广厦集团使用,或者费用少一些,这样广厦集团能够盖建一批可以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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