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公任刑部江苏司的郎中时,西城移来一桩案子,是一个少年jian污一名**。
少年十六岁,**十四岁。
这个少年从外面回家,发现女孩在菜园里摘菜,就胁迫女孩。
巡逻的兵卒听到女孩呼叫,就把少年抓起来。
审讯还没结束,男女两家的父母都到衙门里说,女孩本是男孩的未婚妻,因为不认识才冒犯了女孩。
按照法律条文规定,未婚夫妻发生性关系,没有罪;男子强jian女子,则不能宽容。
官员们正在商量如何处置,女孩的口供也改了,说男孩只是调戏了她。
于是官员不疼不瘁地训斥了少年一通就让他走了。
有人说:“这个女孩的父母接受了男方的一大笔贿赂,女孩也看上了少年的翩翩风度。男孩的家境宽裕,所以才编造了一套假话来解决这场纠纷。”
姚安公说:“这桩案子只事关婚姻,与那些贪赃枉法、使死者含冕九泉的案子不同。少年强jian未遂,就查不出什么,贿赂没有证据也无法对质。女孩已经认可了这桩婚事,父母也同意,媒人、保人加以证实,街坊邻居也都没有什么异议,男女双方的话也没有一丝矛盾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君子只能听信这种哄骗,却不能重定罪名,让一个少年去戍边。”《阅微草堂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