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收取过路费成为他们财政收入的支柱之一。而这些费用往往拥有地方自主权。也就是地方随意收取。
收取费用的是当地的驻军,也就是韩国新军。这些韩国新军一开始还能照章办事。但渐渐随着这些倒货商贩的富裕,他们的利润比都在百分之百以上。这就如一只只肥羊每天从你眼前走过。而新军的军饷是比较低的。这种巨大的落差感造成两种后果,第一,新军很多人开始退出军队进入倒货大军。第二,那就是通过巧立名目的税收花样多收一些钱财成为私人财产。后者显然是最好的选择。
于是,过路费用成为当时阻挠韩国商业发展的重大障碍,这个障碍被反映到了韩非耳朵中。韩非正在试验新型的司法体系。他将立法权,和司法**分割出來。任何人不得干预,王室掌握立法权。司法权则重新在全国挑选司法干吏组成新的司法队伍。这样做就为韩国的法制秩序提供了新的保障。
在立法问題上,韩非延续了秦国那种重刑思维。在量刑标准上极为严厉。于是这件事情就成为了韩国第一期司法**判别的案件。
在有人举报之后。这些韩国新军违法人员全部被抓,韩非沒有干预其审判过程。而且在审判的过程中,韩国第一次配上了律师。但当时不叫律师而是叫讼师。通过较长时间的审判,物证,人证的展示,几人终于伏法。几人全部处于斩首。
同时,韩非加强了民间维护司法**的组织,民意会。民意会挑选了大量当地的纳税积极人家和一些有才干的人。这些人都是通过选举产生。他们的存在就是检举,揭发社会不平之事。而司法体系则受理这些事情。这样,司法**和民意之间形成了一个简单的联盟。虽然立法权在王室手中。但只要执法的司法权在民意手中,那么民意就有了维护的武器。
韩国的革新不仅仅在司法上。而在管理上采取了放纵自由的管理体制,也就是,虽然这有仿效之嫌。因为,他的邻国尚文也是这么做。也就是过度的给市场以自由。让自由市场机制完成他们想完成的。这就要求,政府极度的简化他的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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