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元,如用手工制出之货,每日至多不过获利一元,这一元算是劳力的报酬;如改用机器,一人之力,可抵十人百人千人之力,所获之利,十元百元或千元不等。这多得的九元,或九十九元,或九百九十九元,是机器生产力的效果,不是劳力的效果,也应该人类公有,不该私人占有。就说工人劳苦功高,有了机器,莫得劳力,它的生产力不能出现,我们对于工人,加倍酬报,每人每日给以二三元,或四五元罢了,所余的五元,或九十五元,或九百九十五元,也应该人类平摊。被资本家夺去,固是不平之事,全归工人享用,也是不平之事。因为发明家发明机器,是替人类发明的,不是替哪个私人发明的。犹之前辈祖人遗留的产业一般,后世子孙,各有一份,我们对发明家,予以重大的报酬,他那机器,就成为人类公有物。现在通行的机器,发明家早将发明权抛弃了,成了无主之物,他的生产力,即该全人类公共享受。故我主张的第二项,即是机器生产力应该归诸社会公有。
上面所举种树人及在工厂做工之人,是就劳力之显著者而言,若精密言之,则种树时尚有规划者,种后有守护者,砍售时有砍者售者,工厂中亦有经理监工售货种种劳工,除去此等人之报酬外,才是纯粹的地球生产力和机器生产力,才应归社会公有。
第三项,人的脑力体力:各人有一个身体,这个身体即算是各人的私有物。身体既是各人私有物,则脑之思考力和手足之运动力,即该归诸个人私有,不能把它当做社会公有物,不能说使用了不给代价。故我主张的第三项,即是各人的脑力体力应该归诸个人私有。
我们把上面三项的性质研究清楚了,就可定出一个公例曰:“地球生产力和机器生产力,是社会公有物,不许私人用强力占据,或用金钱买卖。脑力体力,是个人私有物,如果要使用它,必须给予相当的代价。”
(1)斯密士的学说,律以上述公例,就发现一个大缺点,各工厂除开支工资而外,所得纯利,明明是机器生出来的效果,乃不归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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