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现款者,以钞票付给之,公家收入之租息,与银行支付之利息相等,仿佛公家是替私人经管产业一般,公家本然无利可图,但经公家收买过后,可用大规模之组织来改良土地,每年增加的利益,就完全归诸公有了。
投标之时,即以地主所报之价为标准,假定某甲所报地价是一万元,投标结果,租息最高额是七百二十元,我们即认定地主所报之价是确定的,即由银行收入某甲存款一万元。如果投标结果,依租息计算,该一万一千元,我们因为他原报之价是一万元,银行只能收入某甲一万元,如果依租息计算,只该九千元,我们就认定某甲有意欺蒙政府,罚他一千元,银行中只收他八千元的存账。我们定出此种办法,地主呈报地价,自必非常审慎,绝不敢以少报多。
著者主张“全国土地,应一律由政府备价收买,不许私人占有”。向友人谈及,友人即说道:中国哪有这笔巨款来收买?我即把组织银行和集中全国金钱的办法说与他听,见得收买土地,不愁无款,听者每每驳我道:孙中山定的法子,是“照价抽税”和“照价收买”两种,你单取“照价收买”这一种,把“照价抽税”那一种抹杀了,把私人所有权完全夺去,与孙中山主义不合;并且投标竞佃之法,孙中山也莫有说过,施行起来,未免与他的办法冲突。我说道:我所说的,与孙中山主义并无不合,办法也无冲突。孙中山的办法是:“由地主呈报地价,政府照价抽税,将来地价增加之利益,全归公家,公家如要收买,照原报之价,给予地主。”照他这个办法,则是地主报价之时,所有权已经转移与公家去了,所以日后增加之利益,全归公有,收买之时,只照原价给予;如果地主的所有权,尚未消失,则增加之利益,应归地主所有,政府收买之时,当另行议价。我们因此知“照价抽税”和“照价收买”,只算是一个办法,并不是两个办法。孙中山本来想把全国土地,一律照价购归公有,因为无此巨款,才想出照价抽税的办法,先把所有权转移了,把地价确定了。暂不付价,等到随后有钱之时才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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