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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在别处(第4节)

保住罗。”

于是她就把我从家里赶了出来──那是她的家,她单位分的房子,房子里的煤气电视空调包括床都是她的,如今在法律上我们又没有夫妻关系,她赶我出来,我没有理由不出来。

至于儿子,那是没有办法的事:他是这场戏的主角,必须有他在“作案现场”的证明呀。

儿子他妈是这样说服儿子的:“你在那个蒸笼里呆一天,我给你20元钱的损失费。”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他们最后以每天30元成交。

儿子他妈经常这样来说服她的儿子:如上医院打针,每针10元;拔牙,每颗25元;弹钢琴,每首27.5元(不知这些价是凭什么定的)。总之,儿子身上随便往外一掏,也许就能掏出我掏不出的钱来。

儿子在医院里吃不下饭,他嫌那儿的饭脏。从医院出来,他或去吃快餐,或去吃自助餐,或去吃肯德鸡,大啖一顿。这时候我就站在店门外的凉棚下喝一杯可乐之类,等他吃完。

下午我们那间用来制造现场的“蒸笼”里蹲不了人,门上有我们用粉笔写的一句话:下午去游泳池。这是大实话,我们在水里泡上好几个小时,出来的时候天就黄了,这一天基本上就算过去了,似乎又完成了制造一天的任务。

黄昏时分街上的小吃摊、大排档摆得到处都是,只要你不怕拉肚子,你随便吃好了。儿子最喜欢吃的是油炸臭干,油炸素鸡,油炸火腿肠等等,而且他晓得哪家的味道好,贼精的。我跟在儿子后面不动脑筋吃白食,儿子并不计较,条件是吃完以后陪他进弹子房打一小时的司诺克,或进网吧上一小时的网。

晚上回到“蒸笼”里,先打听一下查房的来没来(总是说没来),然后儿子就去附近一个有空调的同学家去做暑假作业(到底用多少时间来做作业,那只有天晓得),我不好跟着他去(我是大人了,大人总是犯嫌的),我只好拿张凳子坐在离房子不远的有路灯的树下乘凉,看看天,看看书,看看人,再想些事。

周围有很多人围着路边的那些小商店,在看不要钱的电视(那些台湾或者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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