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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关于伎乐舞蹈的素材资料(第1节)

伎乐舞蹈

与雅乐舞蹈相对称的是伎乐舞蹈,二者构成为我国乐舞艺术的重要两翼。伎乐舞蹈,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举凡古代社会中除雅乐舞蹈之外,种种由专业艺人表演的观赏舞蹈,例如秦汉的甬抵百戏、散乐杂伎,隋唐的九、十部伎,坐、立部伎,宋代的队舞等等,都可以归纳在这个范畴之内。

伎乐舞蹈由专职的乐工舞伎表演,由于所表演的主要是供人观赏的娱乐性舞蹈,因此尽管在乐舞文化发展历程中起着难以低估的作用,代表了我国古代舞蹈所达到的艺术水平高度,而且事实上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居于我国乐舞的主流地位,但它一直受到社会的歧视、贱视,表演这类舞蹈的伎工被鄙视为杂户、贱民,而处于被奴役、受压迫的地位。

伎乐渊源于奴隶社会中的女乐——也就是乐舞奴隶,她们是继巫而起的真正专业歌舞艺人。据说夏朝开国之君启,即已在宫殿中“万舞翼翼”,末代统治者桀已有“女乐三万人”。到商殷末世,乐舞享受的规模更大,女乐充盈宫室,经常在“酒池肉林”中,作“北里之舞,糜糜之音”。正是这些专事歌舞的女乐,创造了奴隶社会中灿烂的舞蹈艺术,使舞蹈摆脱了原始状态而日趋完整精美。但她们的身份仍是处于社会最低层的奴隶,和其他奴隶一样,奴隶主可以任意买卖、馈赠、甚至处死、殉葬。现已发现的殷商奴隶主大墓中,常有精美的乐器、舞具和随之殉葬的乐舞奴隶尸骨。这累累白骨就是生活在奴隶社会中女乐们悲惨命运的见证。

到周代,女乐活动更加普遍。东周时的礼崩乐坏,周王室的政治势力衰微固然是主要因素,但在审美领域里,与雅乐相对立的女乐(与古乐相对又称“新乐”)的兴起,实在是起了摧枯拉朽的作用。当时,据史书所载,女乐倡优已遍及诸侯后宫,占据了表演舞台的中心。伟大的思想家墨子揭露当时社会上,王公贵族们为了乐舞享受,不惜加重盘剥万民,“以为大钟、鸣鼓、琴琵、竽笙之声”;宫廷豪门内供养着大批不能穿粗衣吃粗粮的乐工女伎。从另一侧面反映出当时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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