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是在护卫神圣的“家”的,安全性方面,律法却是网开一面,这是为什么,在它的背后又隐藏着统治者怎样的想法,,,,,中国古代法律一直到清朝,到19世纪的法律,它还是维持着夜入人家杀之无罪,就是允许利用私人力量,来进行最高级的自卫,国家的法律反而不参与,你真正进入他人家庭,晚上进入他人家庭,这个罪名并不很重,仍旧是杖八十,一直到清朝都是杖八十,这里面有一个差别,一般来说,中国古代的法律,它不允许强力的自力救济,我们现在讲的正当防卫这个概念,中国古代是没有的,中国古代你在任何情况下杀死人,两个人打架杀死人,那就是斗杀,斗杀仍旧要偿命,仍旧要判死刑,没有正当防卫这个说法,谁先打的或者谁采用的是,要威胁到我生命的情况下,我被迫自卫的,没有这个概念,中国正当防卫这个概念,仅仅保存于夜入人家,杀之无罪这个法条里面,只允许用强力手段来,维护家庭维护住宅,维护住宅安全,其他没有这个概念,欧洲法律它很早就有,正当防卫这个概念,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你杀死别人的话,赔钱就可以不用偿命,但是只有在住宅的维护上,到了19世纪以后,它逐步逐步强调,(用)公共力量来维护住宅安全,(用)法律来维护住宅安全,它把侵犯住宅安全这个罪名,提得很高,这里面就产生了两点不(同),我们保卫住宅安全,主要是靠自己的力量,中国历代古代主要靠自己,欧洲到了近代以后,它主要靠的是法律,夜入民宅构成一个重大的法律,夜入住宅,或者相当于住宅的这些地方,这都构成一项重罪,我们不构成重罪,你夜入民宅不构成重罪,但是主人可以使用,自卫方式把你杀死,(要是)通过法律(判决)却又很轻,为什么,为什么两(种)法律,会有这样(的)差别,我们为什么不采用法律的力量,为什么我们不设定,夜入民宅这个罪名,我们有这个罪名,我们为什么不把它的处罚提高,为什么,这里面我想有两方面原因,,一个方面的原因是技术层面上的限制,夜入人家这个罪名很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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