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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二十四章 别籍异财(第3节)

要求兄弟均分遗产,占尽便宜,老实人吃亏。

其二,若官府规定“父祖在,子孙别籍异财”不合法,那么会产生漏洞,让小人有机可乘。

即同居共财之家有奸滑子孙巧言令色鼓动父祖分产,挥霍一空后,等双亲故去,便可搬出“别籍异财乃非法行为”的说辞耍赖。

以此来证明先前的分产违法,家产需要重新分配,进而侵占兄弟财产。

其三,若不明确大家庭的个人财产(私产)归属,若立法禁止“父祖在,子孙别籍异财”,一旦某个同居共财之家的成员从事工商业,创办商社、工场,入股公司,其名下产业、股份,是否可视为大家庭的共有财产?

这样公平么?

自己独自在外闯荡、创业,创下来的产业让父祖沾光倒也在理,然而兄弟、侄儿们也能人人有份,这叫公平?

还有,若那人欠下债务,是否可视作大家庭的共同债务?

禁止“父祖在,子孙别籍异财”,理论是为了确保家庭的孝悌,然而,当工商业大兴已成趋势之后,反倒会有让父祖被不肖子孙拖累、无故欠下巨额债务的风险产生。

这种家庭债,很难扯得清,那么,难道可以“有财是大家庭的,有债是你一个人的”?

基于现实,《民律》不但不禁止“父祖在,子孙别籍异财”,还要求家庭积极分家、明确个人财产所有权,以此规避各种债务风险。

这让许多有识之士难以接受,孔颖达自己的立场也倾向于反对。

在他看来,同居共财好处多多,三代同堂、四代同堂的大家庭,才能有效确保孝、悌,这才是人伦纲常。

而朝廷现在推动分家,宛若战国时秦国商鞅变法时推行的“异子之科”:民有二男以不分异者,倍其赋。强制百姓分家析产。

秦国统一天下,虽二世而亡,但汉承秦制,此法亦为汉初天下通行。

后来,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开始介入立法,渐渐将儒家观点融入到律法之,到了曹魏时,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

于是,同居共财成为主流,三代同堂、四代同堂的大家庭越来越多,大家族聚族而居的情况越来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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