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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二十六章 该当何罪?(第4节)

及伙计的口供,加蒋家街坊邻居作证,说蒋义黎当年在家确实饱受凌辱,不得父亲待见,以此可以判断蒋万年确实有杀人动机。

然而,当日在蒋家到底发生了什么,无人出来作证,官府又不能让蒋家人到公堂接受询问,因为这不符“亲亲相隐”的规定。

蒋万年一口咬定是自己怒火攻心之下,失手打死儿子蒋义黎,当时在场或者在附近的蒋家兄弟、家人、仆人,也不会出来指证什么。

官府拿不到至关重要的认证,像样的物证也没有,无法认定蒋万年到底是失手打死儿子,还是蓄意杀人。

这案件案情陷入胶着,扬州官府里外不是人,事情闹到刑部,刑部也很头疼。

即便蒋万年有杀人动机,但没有人证物证,谁也不能给他定个蓄意杀子的罪名,若判为失手杀人,又有子不孝在先,官府若不给蒋万年大幅减刑,清议是不会善罢甘休的。

然而若是按失手杀人、大幅减刑来判,蒋义黎妻族不会善罢甘休。

因为这案子让诸多庶子身份创业的商贾心有戚戚,而这帮商贾,又多为山南荆襄、汉沔出身,亲朋故旧多在朝为官,若“活动”起来,威力一样不小。

那么,父杀子,该当何罪?

是蓄意谋杀?还是失手致死?

若是蓄意谋杀,人证何在?亲亲相隐,如何从这种家庭纠纷寻找事情真相?

算发现真相,父杀子(蓄意、意外),该当何罪?

对此,《明德律》草案《刑律》有相应条款(拟定),正是这些条款,引发朝野内外激烈争论,作为刑部尚书的阴世师,现在如同被人架在火炉猛火烧烤的羊腿。

那滋味,真是一言难尽。

想到这里,阴世师再往太阳穴涂清凉油,腹诽不已。

修律修律,其实也没什么,可是陛下,此举是火浇油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