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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4章 最讨厌但是了(第一更3K,求月票)(第5节)

不法行为,在查有实据的情况下,股东没有免责条例。”

“换句话说,当股东利用llc做违法勾当的时候,股东不仅要以出资额承担责任,还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全部责任!”

这个规则,也叫“刺破法人面纱”。

金大状脑子嗡地一声响,脸色再一次紫涨,内心狂吼:卧槽!怎么把这一条例外给忘了!

卧槽!还能不能好好说话打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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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第一更,有三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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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_n)o。(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