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看了一下这合同的内容,总感觉有些卖身契的嫌疑。
“呀,你这合同怎么这么多霸王条款啊,我们怎么什么都不知道!”
“说话要讲证据的,看看最后面你们的亲笔签名,难道是我握着你们的手签的吗?”
少女们略微回忆了下,大抵上貌似是有这么事情的,她们甚至当初还感觉多此一举呢,钱多钱少的到还是其次,主要是签了这么个合同后她们还要缴税的呢。
明明把账目私下走一遍就可以了,这不能算偷税哦,只能说是合法避税,靠的是大家彼此的信任,结果李梦龙非要弄出这么个合同,恶心谁呢?
当时李梦龙的解释是李恩熙那边要求的,主要是公司越来越正规,哪怕是和自家的艺人也要有基本的规范,算是为了防微杜渐吧。
少女们除了嘴上吐槽了一通外,签名的时候还是相当痛快的,直接翻到最后一页签名的人都不少呢,稍微理智些的也只是看了看合同的金额,随后就签下了大名。
于是乎就有了现在的这一张“卖身契”了,也不怪少女们吐槽这合同,上面的条款很多都富有争议性呢,比如说这条:拍摄时间以外,演员有配合剧组练习、宣传的义务。
这条本身算是应有之义嘛,除了正常的拍摄时间,演员们拿到剧本后要提前展开练习、背台词、找感觉什么的,而拍摄结束后往往过了很久作品才上映,而演员则要配合宣传。
只是理解归理解,但那是普通剧组之间,不说大家彼此尊重,但也要考虑下要求是否过分、时间能否空的出之类的。
但放在少女们和李梦龙这边就有些霸王条款的嫌疑了,什么叫拍摄时间以外?现在算不算是啊?明明都夜里八点过了,导演还来女演员家里指导?
至于说配合的义务,少女们倒是想找出借口来拒绝,但事实上借口少的可怜啊,毕竟大家彼此都很是了解,这些小聪明耍不久的。
“各位都看过合同了吧,那就拜托各位了!”李梦龙露出了个阴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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