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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章 皮毛也,源自人族(第3节)

於拥有权力的主体,歷来存在甚多争论。一般性的看法是,行使权力的主体(或载体、单位)可以是个人或团体。

团体性的权力单位最大的是国家,合理化其权力行使的理由是主权理论。然而从个人到国家中间,仍存在大小不同的权力单位,包括若干具有跨国力量的组织与团体:

官方性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北约、东盟、欧盟、大英国协、**国协、石油输出国家组织和已经解体的华沙公约等)

跨国企业(如苹果、微软、麦当劳、波音、英国石油公司、at&t美国电话电报公司、艾克森美孚石油公司、鸿海、美国通用电力公司(奇异)、洛克希德马丁等..)

国际非政府组织(如国际特赦组织、无国界记者、欧洲社会主义政党组织、绿色和平等、慈济、红十字会)

大型国际媒体(如时代华纳集团、n、纽约时报、英国广播公司等)

主流宗教团体(如天主教廷、美国福音教派、犹太人协会)

大型国际金融机构、基金(如摩根大通、匯丰)。

阶级、政党、利益团体、工会。

在国际政治中,很多时候国际组织与跨国企业的资源和影响力,远较多数中小型国家為大。

例如亚洲金融风暴中,热钱背后的跨国性对冲基金的力量就比许多东盟国家的中央银行為大。

而盖达组织的武装力量和政治影响力,也远超过某些中小型的中东国家。即使大国也必须畏惧三分。

从方法论与本体论的角度来看,也有论者认為,权力最终的载体仍是个人,团体仅是个人行使权力的凭藉和工具,本身并无自有的权力。

过於强调团体容易导致崇拜集体的迷思,其论证矮化人的地位却突出集体的地位。

但反对者以為,团体的运作规律已非团体中的个别人所能主导,所以团体有其自身的自主与能动性。这两种争议间并不存在最终结论。

另有论者认為,权力的控制主体,虽然外界表现為人或组织的决定,对人性的溯源却最终体现在由人的想法,思考,慾望,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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