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一百零八章 路人长风道长贱了自由不以侵害别人的自由為前提(第2节)

保障人的自由权。

自由(英语:)有多种含义:

1、意指由宪法或根法所保障的一种权利或自由权,能够确保人民免於遭受某一政权的奴役、监禁或控制,或是确保人民能获得解放。

2、任性意义的自由。想说什麼就说什麼。想做什麼就做什麼。自由放任。

3、按规律办事意义下的自由,所谓对必然的认识和改造。

4、自律英语:us)意义下的自由。康德在此意义上使用自由一词。

5、是人在自己所拥有的领域自主追求自己设定目标的权利。

而法国大革命纲领性件《人权宣言》中,对自由的定义為:

“自由即有权做一切无害於他人的任何事情。”

——法国大革命纲领性件《人权宣言》第4条(节选),1789年绝对的自由在理论上可能存在,但由於社会是由人与人所组成。自由不仅是个人的议题,而是社会中各个主体之间彼此互相界定的程度,因此有人认為个人的自由受制於他人的同等的自由,进而有人认為自由与责任相关,有相关之自由即应负相关之责任。

自由是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自由也是一种社会概念。自由是社会人的权利。与自由相对的,是奴役。

孙中山多次在演讲指出,一个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范围,才是真自由。如果侵犯他人的范围,便是不自由。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国总统罗斯福提出了著名的四大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免於匱乏的自由、免於恐惧的自由。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重申了这四大自由的精神。

20世纪下半叶。以赛亚伯林开始用两种自由的概念来划分自由: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

他认為,积极自由是指人在主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作為主体的人做的决定和选择,均基於自身的主动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

当一个人是自主的或自决的。他就处於积极自由的状态之中。这种自由是去做的自由。

而消极自由指的是在被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人在意志上不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