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年,李敖发表《歷史与人象》《教育与脸谱》《上下古今谈》《乌鸦又叫了》《孙悟空和我》等书,為当权者所查禁,并未因此坐牢。
但把他1953年与(地下共產党员)严侨老师合谋偷渡大陆一事翻出来,并於1967年以妨碍公务提起公诉。后被法庭判刑1年,但由他的大学恩师多方奔走,得到缓刑没能入监执行。
白色恐怖期间,李敖為护人权协助彭明敏逃亡,避免其受迫害,1970年彭外逃后遭谢聪敏和魏廷朝供出,另外,李敖拿到台湾受迫害被关的政治犯名单(内有共產党,**人士等等),并要把这份名单送到联合国与人权组织去告发,李敖把名单转给国际特赦组织马汀,但在日本却被**人士拿走,并且不得李敖本人同意,即刊登在其**刊物上,以致李敖亦被牵连,遭致判刑处置。
於1971年,被以中华民国刑法第一百条之内乱罪判处十年徒刑,褫夺公权6年,法庭一审判决后,李敖没有提出上诉。后逢蒋中正(蒋介石)逝世大赦改為八年六个月。1976年,41岁的李敖被释放。实际被监禁日期,总计五年零八个月。
第二次入狱(1981年─1982年):记录為普通刑事案件,即萧孟能诬告李敖案。按李敖说法,指实质上是第二次政治犯入狱,国民党政府利用萧孟能诬告李敖案,对李敖进行再次封杀斗臭。
这件案子,根本原因在萧孟能拋弃了四十年同甘共苦的髮妻朱婉坚,李敖仗义执言,因而触怒了萧孟能和他姘妇王剑芬。
李敖自述我是与他们夫妇一起在《文星》共事多年的见证人,我亲眼看到朱婉坚如何既婉且坚的帮萧孟能赚了这些财產,如今这样子被扫地出门,我不能沉默,我要打抱不平。
為了这一打抱不平,我付出了昂贵的代价。萧孟能居然受姘妇挑唆,翻脸无情无义,利用我帮他料理水晶大厦一件事做切入点,诬告我侵佔。
一开始,台北地方法院陈联欢法官判李敖无罪,但到了高等法院后,林晃、黄剑青、顾锦才三法官却希旨承风、玩法弄权,判李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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