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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军规和抚恤(第2节)

加上上次的五十多匹,一共一百五十多匹,各种兵器八百多件,棉甲三十几具,铁甲三具,盾牌一百多具,鸟铳五十多把。关于战利品的分配各级军官不敢擅自决定,等刘凡回来才上报,最终刘凡考虑到古代的传统因素,不能照抄后世战利品都归公的办法,不然容易引起士兵不满,所以决定所有战利品集中上缴,其中三成分给所有士兵,一成分给军官,一成自己拿,剩下的五成统一收缴作为公共财产留着需要的时候再用。这样形成规定,以后都按这个执行。

还有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就是军纪,以前都是自己关门训练,不会接触太多外界的问题,以后战争多了起来就要面对太多外界因素,没有一个严格的军纪来约束,太容易出现问题,所以刘凡经过商议和结合明代和现在的一些方法宣布了新的军纪。刘凡觉得古代韩信的十七禁五十四斩非常有道理,于是把它作为主要军纪来遵守。

其一:闻鼓不进,闻金不止,旗举不起,旗按不伏,此谓悖军,犯者斩之。

其二:呼名不应,点时不到,违期不至,动改师律,此谓慢军,犯者斩之。

其三:夜传刁斗,怠而不报,更筹违慢,声号不明,此谓懈军,犯者斩之。

其四:多出怨言,怒其主将,不听约束,更教难制,此谓构军,犯者斩之。

其十四:出越行伍,搀前越后,言语喧哗,不遵禁训,此谓乱军,犯者斩之。

其十五:托伤作病,以避征伐,捏伤假死,因而逃避,此谓诈军,犯者斩之。

其十六:主掌钱粮,给赏之时阿私所亲,使士卒结怨,此谓弊军,犯者斩之。

其十七:观寇不审,探贼不详,到不言到,多则言少,少则言多,此谓误军,犯者斩之。

除了这些严酷的斩首刑法刘凡还根据后世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选取了其中几条宣布,其一:一切行动听指挥,其二:不拿百姓一针一线,其三:一切缴获要归公,除了这三大纪律,还要注意说话要和气,买卖要公平,借东西要归还,不损坏庄稼四条。宣布了新的军纪总算解决了以前破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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