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来源。但是好景不长,随着琼州水军的崛起,沿海盐场遭到了巨大的破坏。且随着琼州盐场的投产,大量私盐开始涌入江南市场,这导致盐开始滞销,盐价大幅下降。
在座的人都知道,盐的生产都是由国家垄断的,除了生产成本外都是利润。而国家也正是通过定价权控制盐的价格,抛去生产成本外,差价就是利润。也就是说价格越高,利润也就越高,但前提是必须要把盐卖出去。而历朝卖盐的方式:一种是由商人经手销售,即商运商销;另一种则是由国家直接销售,即官运官销,基本程序是政府按照居民人口或户数强行分摊盐额,按额征收盐价,也称为桩配。
起初元廷只在少数地方实施官运官销,但是随着战争的持续和私盐的冲击,必然导致入不敷出,而盐作为重要的财政收入,他们就不能不把主意打在这上面。在阿哈玛的主持下,开始推广‘食盐法’,施行官运官销。食盐法下,是国家对广大百姓进行直接的、**裸的掠夺,购买食盐成了每个编户齐民必须承担的义务,就连在襁褓中的婴儿也不得面,分摊盐额时不管户口有无减耗,只依原额桩配,逃亡死绝人户的盐额便落到四邻人户头上。
对于广大百姓来说,盐的流通意味着盐课的不断加重,他们为物价的增长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政府则从中得到了很大的收入。从而使他们的生活更加困苦,因而加剧了与国家间的矛盾。与此同时,国家对盐的产销过程的控制,又必然导致私盐贩卖的盛行和盐徒的大批出现,使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化。
另一方面,元廷为了保证盐产量又加强对盐户的控制。入元之后,征服者却按草原旧制,推行全民当差服役的“诸色户计”制度:将全体居民按职业划为民户、军户、站户、匠户、盐户、儒户、医户、乐户等等,职业一经划定,即不许更易,世代相承,并承担相应的赋役。
盐户的义务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作为特定官手工业部门的生产者,他们要向国家缴纳生产物,盐;另一方面他们又是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因而还必须和民户一样负担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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