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是根据惯例,或是散乱的条文来行事,毕竟没有谁能将诸多的条文都记住。
在生死存亡之际,也没有人去顾虑这么多。行朝也就成了上头怎么说,下头便怎么做。而一旦起了争执,也无据可查,你说典律中有此规定,我说没有,可又查无实据,都成无头官司。到琼州后,赵昺也发现了这个问题,也曾想重新编撰,可此事做起来不是一句话就能办到的,而是一项浩繁的大工程,只能由各部根据形势变化出台些临时管理办法。
所以如今比较完整的律法,只有赵昺主持修订的军法,对军中各项事务做了完整的阐述和详细的规定,但按照传统这也不能算作律法,也只是暂行规定。其它方面的律法则仍处于自行其事的状态,可以说十分混乱。不过大宋朝的律法向来如此,大家似乎也习以为常,只是他自己麻烦些,打起官司来都得找他来裁决。
严格的来说,大宋朝根本就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典。在中国法律史上,宋朝是一个特殊的朝代,因为它没有自己的法典,有的只是一部“抄袭”《唐律》的《宋刑统》。由于在宋朝和唐朝之间有了一个混乱的五代十国,所以宋朝继承的法律名称没有沿用唐律,而是沿用了后周的“刑统”名称,结果就有了特殊的《宋刑统》。而采用唐律,主要是为了其象征意义,而不是为了其内容。
因此《宋刑统》成为基本法典,而一般性法律,则通常都以“编敕”的形式出现。编赦。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编敕就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可以说这是本朝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大凡新皇帝登极或改元,均要进行编敕。
到了南宋时期,由于原来按敕、令、格、式法律形式及发布时间汇编的方法,缺少条理,难于检索使用,所以淳熙年间改为根据法律的内容、性质、功用,分门别类,依事编排,并将这种体例冠名为“条法事类“。在敕、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并行和编敕的基础上,将敕令格式以“事“分类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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