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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0章 包公违法(第3节)

开庭之际,法吏“须先引二竞人(诉讼两造),立于庭下。吏置案于几,敛手以退,远立于旁。吾(法官)惟阅案有疑,则询二竞人,俟已,判始付吏读示”。朱熹的再传弟子黄震任地方官时,也发布过一道“词讼约束”,其中规定法庭对已受理的词讼,“当日五更听状,并先立厅前西边点名,听状了则过东边之下”。也就是说宋代法庭审理民事诉讼案,并未要求诉讼人跪于庭下。

不过跪讼的制度当下确是在一江之隔的蒙元的诉讼人的规定动作,他们那边都是跪着听讼的,所以赵昺以为后世的明清正是继承了蒙元的这项制度,只有取得功名的士子乡绅,才获得“见官免跪”的特权。而“包公戏”的编剧们,显然是将元明清时期的庭审制度硬套到宋人身上去了。

另外我们看“包公戏”或“包公案”小说,还会发现一个细节人们到开封府诉讼,不管是大案小案,还是刑事民事,都由老包一个人审理,仿佛偌大一个开封府,只有包青天一个法官,加上御猫展昭这个刑警队长领着王朝、马汉、张龙、赵虎几个衙役,再顶多有一个公孙策在幕后赞襄,其他人连打酱油的机会都少。

但实际上,宋时开封府设置有庞大的司法机构,其中的判官、推官、司录参、左右军巡使、军巡判官、左右厢公事干当官,都负有司法之职能,他们的主要职权便是审理刑事案与民事诉讼。百姓到开封府告状,通常是左右军巡院受理,开封知府不过是统率一府之公事而已。如果每桩案子都要包公亲审,老包估计早就鞠躬尽瘁了。

其实赵昺刚来到这个世界时,也以为如此,事实上在他掌政琼州的初时也是这么干的,一地主政官员就几乎包揽所有诉讼。这其中自有手下缺乏可用之人的缘故,更多的还是不懂,而随着政局稳定,行朝的迁琼,他才发现宋时已经有了司法专业化的构架,已经建立起一个专业、专职的司法官员队伍来处理司法事务了。

州郡一般会设有三个法院当置司、州院与司理院。有些大州的州院、司理院又分设左右院,即有五个法院。当然一些小州则将州院与司理院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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