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时期行文中的“走”,不是“行走”之意,而是指“疾跑”,这个意思还保留在“走马观花”“三十六计,走为上计”等成语中。“走车马”即是策马疾驰或驾车疾行。
“无故”,指没有公私紧急事务。“公务”指急递公文、传送敕令、消防官兵救火等公共事务,需快马加鞭,不容逗留;“私务”指报丧、送病人治病、紧急追人等私人急事,也不可耽误。“人众”,按唐宋法律的解释,“众谓三人以上”,有三个人以上即可称“众”。
也就是说,宋朝政府对市区交通实行“限速”制度,除非有公私紧急事情,任何人不得在城市街巷以及有三名行人以上的地方快速策马、驾车,否则,不管有没有撞伤行人,均视同“危险驾驶”,给予“笞五十”(屁股打五十小板)的刑罚。就如今天超速驾驶,不管是否造成事故,都要对驾驶员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