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经常越权行事。很明显如果通判一家独大的话,那么就起不到最初以其监察知州等大小官员的初心了。
于是在开宝七年,明确规定通判为州的副长官,将其权力收缩,以其达到与知州互相平衡牵制的意思。当然说道这里可能有人疑惑,通判即使权力缩水,可以与知州达成平衡,但如果双方同流合污狼狈为奸呢?这时候上一级的监察制度的优势就出来了,那就是州郡之上还有路分大员,分别是: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点刑狱、提举常平。
这四大监司可谓是各司其职,都是平级,同掌军政、民政、财政、司法等权,互不统属,却又彼此监察,各自对皇帝负责。平时互相监督对方不说,对于下面的知州和通判也有监督之权,每隔一段时间都会对知州和通判进行德、能、廉等方面的综合考察,然后上报于朝廷。
朝廷就以这些考察来决定知州和通判的升迁和降职问题。而且宋朝的官员调任很是频繁,一般情况下不超过三十个月就要换人,在这种短暂时间内,官员想要形成自己的关系网,基本上很难的,而且即使形成,没过多久就被调走了,也没什么用的。
此外宋朝对握有兵权者总持有疑心,所以在河北、河东、陕西、川陕等地陆续设置了权力极大的监察官走马承受公事,走马每年要向朝廷汇报情况,承受指示,权力大,监察面广,实际上是皇帝亲自派出的按察地方的官吏,其权力与监司均敌。
由此可见宋朝在地方上的监察体系还是完善,不论是地方还是中央,可谓是处心积虑。可谓是一环扣一环,是面面俱到,而且没有造成一家独大的情况,使双方可以正常的互相监察互相牵制,自然避免了官员大规模反腐的情况……
这一段时间,赵昺与王应麟和谢枋得两人先后几次长谈,得以对大宋的官制演变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得失进行了讨论,应该说受益颇多。
正所谓以史为鉴,通过两宋官制的发展来看,赵昺得到的这份二百年政治遗产而言,其制度设计固然确保了君主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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