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需要经过非常严密的程序。赵昺知道起码宋朝是这样的。正常情况下,所谓“圣旨”的出台都是以皇帝的名义发布,皇帝也当然有权力直接授意拟旨,但更为常见的情况,是宰执们经过廷议先将意见写成札子进呈皇帝,获的认可后,再由皇帝授意草诏。
不管这旨意是来自皇帝本人,还是出自宰执们之手。按照宋朝的制度,当它进入草诏的程序,一般都归中书省的中书舍人起草,并不是说皇帝指定哪个亲信太监大笔一挥就成。而中书舍人的权力职责有二,一为制词,即根据皇帝的旨意(词头)起草诏书。但宋代的中书舍人又有一项特权:如果他觉得词头不合法度,无论这词头出自皇帝的意思,还是宰相的意思,他都可以拒绝草诏,这叫做封还词头。
中书舍人若封还词头,而皇帝又固执地非要下诏不可,那么可以由次舍人草诏,但次舍人同样可以封还词头。理论上,只要中书舍人达成拒不草诏的一致意见,便可以将一道不适宜的诏书扼杀于萌芽状态。而这帮人在现代只是相当于领导的秘书班子,问问谁敢不安领导的意思写,错一个字都能让你停职反省去。
如果负责草诏的中书舍人认为词头并无什么失当,或者他懒得多事,总之将诏书起草好了,也写得很漂亮,便可以进呈皇帝御画(签署画押),录黄(抄在黄纸上)行下。但这不代表诏书就能够顺利地颁发下去,还要经中书舍人宣行,这就涉及到宋代中书舍人的另一项职权:“授所宣奉诏旨而行之。”
由于是轮流值班,草诏的中书舍人与宣行的中书舍人未必是同一个人,如果宣行的中书舍人认为诏书不当,他还有权拒绝署敕行下,实际上就是驳回诏书。如果负责宣行的中书舍人并无异议,便可签名表示通过,这叫做书行,然后再由宰相署名,发至门下省审核。
负责审核录黄的门下省机构是给事中。而宋代给事中封驳诏书的权力也是法定的,如果他认为诏书不当,也有权力封驳,不予通过。给事中如对录黄没啥意见,便签署下自己名字,表示审核通过,这叫做书读。给事中若未书读,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