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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三节 普法式打官司(三)(第5节)

进行判决。

案子并不难判,但是在判决前他首先作了相关的解说。为了让新司法理念尽快占领高地,对案件裁判的依据进行解释已经成了元老院的司法习惯。

特别是原时空的《合同法》和其他各类商法的背景与本时空的情况相去甚远,贸然套用问题多多。本时空欧洲的商法虽然已经有了雏形,却还是同样的问题――不符合国情。而中国传统法律诸如《大明律》对商法的涉猎又很少。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