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义与公利,它们之间的界限,该在哪里?有权阐释它们的人,又该在哪里?
然而我老了。
思维不再敏捷,逻辑不再清晰,价值观念也渐渐过时,更兼寿终有日,无望求得问题的答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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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待后进得力,钻研日深,终得解我困惑,造福人世。
当年旧桉遗证,悉存于此,蹊跷争议,皆在其中,虽千头万绪,有能之辈当可理顺,虽盘根错节,有德之主应能厘清。
惟莫多造杀孽,连累无辜。
我之卸任,在审遗桉二十九件,行政庶务十五份,未复公文六篇,待阅信件十封,悉已标号别类,各留字荐人接手,如有不妥,望诸同侪共事多加体谅,照弼二三。
家中余财,计昔年伦斯特公爵所赠大宅一间,田地若干,藏书一万三千余,王家银行存条二百零六金,现钱三十金。
宅屋田地,还归翡翠城,藏书捐入南岸乃至星辰各有为学院。
(《论道有法》一书十卷,系吾离任前借自龙吻学院院长书斋,携至星辰,经年未还。若安格斯·热罗姆院长依旧在位,亦不必还。)
钱财各托于长子与长女分派,吾子秉节持重,吾女果决雷厉,既各成家立业,当捐弃前嫌,齐心协力,必能妥善。
家中管家仆役,留用则如故,不用则厚遣。
前院园丁七十有四,昔遇恶主,身落残疾,后院仆娘五十有五,年少遭拐,不知其乡,二人兢兢业业,侍家三十年余,吾家上下皆受其恩,当待之如亲,接济养老,不得稍怠。
我之一去,不论情状如何,子女、仆役、学生、同侪,乃至亲厚友人,受恩故旧,不必穷究追索,遑论报怨复仇,唯天年已至,命中当归而已。
我之丧葬,一不得劳师动众徒耗资费,二不得妄论其情扰乱视听,三不得收受公私上下唁金慰礼,四不得有违律法有碍城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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