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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1章.辩法.(第4节)

私之事,但无论何朝何代,走私都会违背朝廷法令,这般情况下,若是杨大儒您是两广官员的话,究竟是要严格执行朝廷法令、限制两广百姓走私、然后眼睁睁看着百姓饿死?还是无视朝廷法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两广百姓凭借违法手段活下去?”

随着赵俊臣这般询问,在场所有人皆是表情微变,也纷纷陷入了沉思。

杨洵沉思片刻后,道:“朝廷法令,应该是符合实际情况、造福百姓,而不是限制百姓生存,所以两广百姓若是离开走私就活不下去,那就应该制定法令条文、允许百姓出海谋生,但要详细规定百姓出海谋生的详细准则,不能损害朝廷整体利益!”

赵俊臣先是点头,然后又摇头,道:“这就是晚辈的第二点疑问了,那就是任何时候的法令律文,皆是离不开两处缺点,一是这些法令律文的延迟性,二是法令律文许多时候越是完善复杂,相互冲突的漏洞也就越多!堵住了大漏洞,就出现了小漏洞!

像是两广那般复杂的情况,想要制定完善的法令条文,至少是需要一两年时间,这般长时间的延迟,百姓们早就饿死了!法令制定之后,只怕是钻漏洞的情况更多。

再举一个例子,陕甘西部一向是民风彪悍,多有马匪山贼的存在,这些山贼马匪皆是装备有强弓,所以劫掠百姓之际也是占尽优势,但朝廷一向是不允许百姓装备强弓的,这般情况下百姓究竟要违法自保,还是束手待毙?

若是像杨大儒所言,朝廷应该制定相匹配的法令条文,在必要情况下允许百姓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使用强弓还击马匪山贼,先不说相关法令制定之后,百姓们恐怕都已经被马匪山贼劫掠过无数遍了……但若是某位百姓用强弓杀人之后,硬说自己只是击杀了马匪,又该如何裁定?这里面的条文规定,如何可以不留破绽?还是说,条文约定越多,破绽反而也就越多?”

顿了顿后,赵俊臣继续说道:“法令条文的延后性与漏洞,并不仅仅是体现在具体执行的方面,更还体现于新事物上!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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