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米国,在好莱坞。
一部电影里面,如果出现角色们正在看电视。或者仅仅是一家人的室内戏、有一台开着的电视机作为背景出现。
那么,这台电视机上放的内容几乎100是新闻节目。和福克斯新闻台的出镜率最高。
因为只有放新闻节目时,这部电影的拍摄方才不用给作为背景的电视节目的制作方版权费新闻被认为是“如果被录到影视剧里也不需要收版权费”的特例。
作为一个版权大国,米国的法律之所以规定得这么严格,就是怕擦边球盗版:
如果电影镜头里出现的电视剧画面,不算侵犯这部电视剧的著作权的话那么会不会导致某些就专门对着一台放着某节目的电视机屏幕拍的枪版拍摄客,然后再稍微加入一点无意义的镜头,把自己的作品称为“一部新的电影”呢?
相比之下,在2003年,华夏的著作权法体系严密程度,和米国同行一比简直就是婴孩期了。在华夏,盗版理论上当然是犯法的,而“枪版”则还处在法律模糊的盲区,根本毫无规定。
甚至有些司法实践界的人,主要是法官,私下里表态:枪版不是拍摄者也重新付出过拍摄劳动的么?不是也要花胶卷的么?
这种法官,多半也就是为了安置退伍军官才塞到司法体系里的。当时确实没要求法官都通过司法考试,司法系统被大量塞进找不到工作,技能和社会脱节的转业军官。现在这几年好多了。
所以,顾诚指使手下人喊冤、找深市卫视撕逼的事情,终究只是一个炒作,为了把事情闹大获取话题度,而不是真的想要收钱或者闹事。
他这句话喊出之后,一分钱“广告版权费”也没收到,就直接把所有想蹭热度的电视台,逼到“把顾诚的n广告事件作为一个新闻播出”这一执行层面上了。
但他的目的也算达到了。
“8月14日,深市卫视不收广告费免费播出由顾诚代言的n广告,反遭电子方面律师函警告、要求深市卫视支付广告版权费!”这是次日吴越卫视发布的打脸新闻,很显然这是收了顾诚钱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