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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0章 商贾(第4节)

古代社会是一个特殊的阶层,但是很有意思的是,在上古时期,对于商人的词语大都算是正面的,或是中正的,只是到了后面才越来越差。

商朝,原本就是指得是在中原地区那一批经商的人,因此才称之为商。《易经》当中有言“庖牺氏没,神农氏作,列廛于国,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

就连尚书当中也有舜在受尧禅让之前,曾经“贩于顿丘,就时负夏”的语句。在西周时,由于实行“工商食官”的制度,统治者也不必实行抑商、贱商的政策。时至春秋战国时期,封建地主阶级尚未完全确立其统治地位,此时甚至出现了中国古代商人的黄金时期。

如齐桓公起用商贾出身的管仲为相,整顿国政。

又如范蠡、子贡、猗顿、白圭等等。

还有吕不韦。

虽然春秋战国时期的格式法律条文因为战火的原因并没有多少流传下来,但是从这些大商人的地位来看,在春秋战国时期,商人的地位并不卑下,并享有广泛的权利。

孔子的子贡也是个大商人,可以说孔子之所以能够成立儒家,子贡出了大力气。“结驷连骑,束帛之币,以聘享诸侯;所至,国君无不分庭与之抗礼。夫使孔子名布扬天下者,子贡先后之也。”

但是后来,商人的地位便逐渐的走低。

田氏和吕不韦的锅?

也许。

商人在汉代低到了什么样的一个程度呢?

秦简之中有一条律文叫做《魏奔命律》“……口告将军假门、逆旅、赘婿、后父,或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杀之,不忍其宗族勿鼠。攻城用其不足,将军以湮豪……”

这条律令是把不务耕种和不治室屋的商贾客旅、赘婿等发配充军,根据这个法律规定,商人、客旅、赘婿、后父就成为没有完全人身权利的人。这种歧视商人的法律延续到秦汉,以致于影响了整个中国封建社会。

秦始皇把商人视为罪人,发配到边郡作戍卒。

西汉初年定立“七科谪”法律。剥夺七种人的部分人身权利,国家随时可以把他们发配充军,这七种人之中,商人排名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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