¼Œ这是让了一大步。
按照国际法,扶桑需要承担责任,不过是民事责任,而不是由国家赔款。按照最后达成的协议,扶桑将赔偿华夏所有非战争损失,主要就是沉没的海警巡逻舰,以及按照华夏提出的标准为巡逻舰上伤亡官兵进行人生赔偿。一艘巡逻舰,一百多名官兵,赔偿金额还不到十亿华元。
第二个问题,就是战争赔偿。
显然,这不是十亿华元的小事了。
按照华夏提供的资料,冲突期间,华夏遭受的直接损失高达六千亿华元。这里面,包括东海舰队的九艘大型战舰,海军航空兵的一架KJ200预警机、十三架J-11C战斗机、十二架J-10C战斗机与两架AG600水上飞机,空军的四架J-20A战斗机、十八架J-11B战斗机与十六架J-10B战斗机。如果把伤亡官兵的抚恤金、以及在战争中消耗的弹药等资源算上,华夏在这场冲突中遭受的损失超过一万亿华元。虽然扶桑遭受的损失更大,只是两支护卫群十五艘驱逐舰的造价就高达三千亿华元,但是做为这场冲突的制造者,扶桑是赔偿的一方,而不是被赔偿的一方。
正是如此巨大的赔偿,让谈判变得极为艰难。
华夏坚持要求扶桑进行赔偿,用王学炽外长的话来说。数十年前,在与扶桑恢复外交关系的时候,华夏领导人本着两国世代修好的美好愿望,放弃了扶桑的战争赔款,结果却事与愿违。如果不能让扶桑上下认识到发动战争要承担的责任,那么谁能保证几十年后,类似的事情不会再次发生?在冲突结束之后,要求扶桑提供赔偿,不只是华夏的权力,更是对好战者的惩罚。哪怕最终承受惩罚的是扶桑的平民,但是通过惩罚,至少能让每一个扶桑人在行使手里的权力,也就是选举权的时候能够做出慎重的决定,选出能够带领扶桑在和平发展道路上前进的领导人。
最初的时候,扶桑当局坚决拒绝进行赔偿。理由也很简单,既然已经确认是由个人行为引发的冲突,那么扶桑当局所能承担的就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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