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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七三章 遗嘱(第5节)

给你们带些,价值一块钱以上的小礼物!”。

“那就谢谢了!”。特丽莎再次瞥了他一眼。

纽约,梅斯律师事务所。。。。。。

梅斯,一个当地的金牌大律师。他甚至是哈佛大学终身法学教授,曾因成功办理辛普森案、拳王案、五角大楼秘密文件案、总统弹劾案等著名案件而被誉为“美国历史上最成功的刑事辩护律师之一”。

在辛普森以谋杀罪起诉后,他聘请了以梅斯为首的律师团为自己辩护。最终无罪释放,但梅斯认为,世界上没有一个法官认为辛普森是无罪的,该案胜诉的关键在于警方违反了法律程序。

梅斯在办理该案中发现,警方没有搜查令就爬过墙头擅自提取了证物――手套,而且伪造了另一证物:他们在辛普森的袜子上倒上了被害人的血迹。

尽管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辛普森有罪,但“警方伪造证据”成为辩方律师的突破口。陪审团有理由相信,如果有一个证据是伪造的,其他证据的可信度也值得怀疑

正如如果你在一碗面里发现了一条虫子,你就不会再去找其他虫子,而是要把这碗面全部倒掉。当证据的取得违反了法律规定,该证据是无效的。陪审团认为警方的所作所为是不可原谅的。

那维斯为什么要给坏人辩护?他说了一个在美国法律界很有影响力的名言,一个公正的司法制度,不仅应该对好人有利,也应该对最坏的人有利。他坚信,美国司法制度的核心在于,任何人都有权对强加于自己的控告提出异议。

试想,如果美国的制度变成有罪的人、可耻的人、或至少是在那些有权有势的人看来是这样的人,都被剥夺了受辩护的权利。那会是怎样的情景!“决定一个被告是否应被认定有罪,应受到惩罚,司法机关必须提供证据,而被告应享有辩护机会。”。

梅斯接触过很多大人物。金融大亨,政客,当然,也包括不少底层人员,乞丐。毒*品吸食者,杀人犯,抢劫犯。

他甚至自信到,只要这个人坐在他面前十秒钟,自己就能大概的看出对方曾经犯过什么样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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