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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8章(第2节)

前面我已经给你讲过了,不过我对催眠什么的根本就没有研究过。你知道我为什么会对那样的东西感兴趣吗?因为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为什么不能广泛使用这样的技术呢?”

听她这样一讲,我心里顿时就好受多了。我问道:“那么,在法律上有关于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催眠术的规定吗?”

她点头,“在我国,从立法条文上看,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所获口供是否有证据能力,可否作为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的线索来源。从司法实践上看,对违反法定程序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只要经过查证属实,其口供作为证据往往也具有证据能力。至于根据非法方法所得口供而获取的其他物证、书证更是具有完全的证据能力,而且更能确认该口供的真实性。法律的容忍使讯问中的催眠有了生存的可能和空间。不过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我国莉事诉讼的两大目的,但二者究竟孰轻孰重,长久以来都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但是很多人认为,通过催眠所获得的言辞并不必然真实可靠,催眠术的使用有陷入人罪的嫌疑,且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会给犯罪嫌疑人带来精神上的损害,因此,在讯问中,催眠术必须被严格限制使用,以避免这种应急方法的滥用。”

我点头道:“也就是说,对于催眠术在审讯中应用其实还处于一种争论的状态?”

她点头道:“是啊。现在有人提出,催眠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案件范围限制。使用催眠术获取口供的案件类型一般是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恐怖性质犯罪等。因为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涉及面广,证据不易收集,而如果久侦不破,将会导致这类恶性暴力性犯罪越来越猖狂。二是程序限制。首先只能在一般讯问方法难以奏效时使用。讯问,归根到底应该是一种言语上的交锋和交易。高水平的审讯专家可以充分利用人性的弱点,在较短时间内合法地引导犯罪嫌疑人作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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