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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章 污染妹子的节操值(第4节)

,还要有被人广泛应用的可能性。

如果是个很冷僻的东西,甚至是毫无商业价值的现有技术,那就没人来用、来“侵权”了——比如冯见雄此前找刘教授给人刷职称数据用的那些造假专利,就属于一辈子没人会实施的坑货。所以那种东西只能一个几千块地跑量,不能用于碰瓷。

要碰瓷,怎么也得到一条车来车往的路上找生意吧?去无人区碰瓷,碰谁呢?

这两点逻辑,那也是做了多年阴险大律师兼专利代理人、两方面经验都很充分的,才能体悟得到。

眼下史妮可就是个复制式的执行层,不需要“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因此冯见雄就没有多废话扫盲。

何况,说了妹子也不一定听得懂,说不定反而让她更加畏首畏尾怕犯法。

就刚才冯见雄已经说出来这些话,史妮可都花了好几分钟消化。

然后妹子惴惴不安地问:“那你下一步呢?拿到了查新报告、而且这几项技术其实是现有技术、有推荐性行业标准给你安利。那么应该马上会有房地产承包商‘不小心误用’了这项技术吧?然后你就打官司告上门?起诉他们侵犯了你的专利权、问他们收授权费?

可是对方也不傻啊,如果他们是从行业技术规范上看来的设计,他们肯定知道这是现有技术的吧?根据《专利法》,他们可以在诉讼期间提交《专利无效申请》,把你这两项本来就是瞒天过海的实用新型废掉的呀!那你前面的钱不是白投了?”

史妮可提到的《专利无效申请》,是《专利法》规定的一项救济措施。遇到专利权官司的时候,如果被告侵权的一方,认为原告的技术当初就不该被授予专利权(比如在原告申请前,该技术已经向社会公开过了),那么就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申请,并且写明所依据的证据。

国家知产局收到申请之后,会对申请方的证据进行一一审查,还可以根据自己的职权进行全面审查——也就是哪怕申请者没提到的证据,如果知产局的审查员自己检索第三方资料查到了,可以用于证明“该项技术不该被授予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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