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一件足以撼动金家这棵大树的大案。
说是大案有些牵强,况大人更看重是这案子的大有可为,才选了他,案子很简单,金家以一卖身契为证,说有一户贫苦人家,全家大小十七口人的土地全都卖给金家了,田产上的手印个个齐全,但贫苦人家却一直不承认有这件事。以前的几任知府都未能断清这个案子,所以这案子也就一直被拖了下来,但那一家十七口的田产却落到了金家门下,被其盘剥了数年,按说这样的案子并不出众,甚至谈不上跌宕起伏,但况大人一眼就选它作为打破金家的突破口,之所以会如此认定,实则是这案子有些漏洞,大明虽说限制私人土地拥有量,但严禁“欺隐田粮”允许土地买卖,但规定典卖田宅必须税契、过割,并严禁正常土地买卖之外的土地兼并。有关钱粮等事明律科罪较唐律重,但“脱漏户口”、“商嫡子违法”、“别籍异财”、“居丧嫁娶”、“良贱为婚”等科罪却较轻。另外,还规定庶民不准蓄奴,田主不得随意役使佃客抬轿、佃户对田主只行“以少事长”即以弟事兄之礼。因土地买卖关乎百姓生死,所以洪武爷特别在大明律中编纂了户律,此律分为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七卷,共九十五条。此律是人口、户籍、宗族、田土、赋税、徭役、婚姻、钞法、库藏、盐法、茶法、矾法、商税、外贸、借贷、市场等有关社会经济、人身关系及婚姻民事内容的立法。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大为增加,而课程、钱债、市廛专篇则针对田产买卖了,多半契约上皆画男女食指横理于券为信,以其疏密判人短长状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