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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高项目规则简介(第2节)

横杆时,应使横杆的各面始终朝向侯来的方向。

9.即使其他运动员均已失败,一名运动员仍有资格继续试跳,直至其放弃继续比赛的权利。当某运动员已在比赛中获胜时,有关裁判员或裁判长应征求该运动员的意见,由该运动员决定横杆的提升高度。

注:此规定不适用于全能比赛项目。

1o.每名运动员应以其最好的一次试跳成绩,包括因第1名成绩相等而进行的决名次赛的试跳成绩,作为其最后的决定成绩。

11.助跑道的长度不得短于15米。举办规则第12条1(a)、(b)、(c)的比赛,助跑道长度至少应为2o米,条件允许时,至少应长25米。

12.助跑道和起跳区朝向横杆中心地点的总的最大倾斜度不得过1:25o。

13、起跳区应保持水平。

14.标志物:为有助于助跑和起跳,运动员可以使用1~2个标志物(由组委会批准或提供)。如果未提供此类标志物,运动员可以使用胶布,但不可使用粉笔或其他任何擦不掉痕迹的类似物质。

15.跳高架:可以使用结构坚固的各种类型的跳高架或立柱。

跳高架应有能稳定放置横杆的横杆托。

跳高架应有足够的高度,至少应过横杆实际提升高度1o厘米。两立柱之间的距离为4.oo~4.o4米。

16.在比赛过程中不得移动跳高架或立柱,除非有关裁判长认为该起跳区或落地区已变得不适于比赛。

如需移动跳高架或立柱,应在试跳完一轮之后进行。

17、横杆:横杆应用玻璃纤维、金属或其他适宜材料制成。除两端外,横杆的横截面呈圆形。横杆全长为4米(正负2厘米),最大重量2干克。

横杆圆形部分直径3o毫米(正负1毫米)。

横杆应由3部分组成,圆杆和两端。为便于放置在横杆托上,横杆两端应宽3o~35毫米,长历~2o厘米。质地坚硬而平滑。

横杆两端不得包裹橡胶或任何能增大与横杆托之间摩擦力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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