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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七二章 墨守成规心余悸(四)(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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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某办事点却擅自进入的,杀。

带领手下人离开自己的办事处进入别人的办事处的,杀。

该处办事人员不予捉拿的,杀。

挟拿私人书信,杀,

替人请托成私的,杀。

弃城防事去干私事的,杀。

偷取他人妻子婴儿的,杀。

守城期间勾引他人妻子的,杀。

没有凭证却在军中乱窜的,杀。

敌人兵将少而说成多,军纪混乱却说整肃,敌人进攻办法愚蠢却说巧妙的,杀。

敌人用箭射来书信,不经允许而去捡的,杀。

敌人向城内故示伪善,响应的,杀。

城内将书信射给敌人,触犯这条禁令的,杀,尸体还要挂城示众。

趁围城抢劫财物的,杀。

城内放火的,杀。

城内失火、不经请示擅离职守,即便出于好心,杀。

奸女的,杀。

故意烧毁粮食的,杀。

故意损毁兵器工坊的,杀。

……一条条,一件件,适数了一下,加到最后一共是八十多条杀令。

显然,这不是墨家第一次守城,也不是第一次做出这样的号令,而是之前几十年的守城经验中磨合了无数次,许多墨者甚至都能够背诵下来。

如今有了纸张,这种律令更为正式,书写了几十份,选取墨者中能言善辩的,穿着特殊的服饰在城内宣讲,力求让每个人都知道。

这八十多条,还只是砍头。

随后还有三十多条,则是族三族、绞死、车裂等等刑罚。

适看完之后,想要补充一些,却发现自己根本没有机会补充,墨者多年的守城经验是实践中用血换来的,可谓是增一字不可、减一字不妥。

而这些,用的也不是墨者的名义,而是用的宋公的名义来颁布的,因为墨者实际上是在帮助宋公守城。

城内不少人也不是第一次见识过墨者守城,这些规矩一经颁布,很快就传遍了商丘。

宣义部的人,自然会讲道理,但这一次不需要讲道理,而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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