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48章(第4节)

对没有杀人!

好嘛!

这则消息一出,那简直就是重磅炸弹。

在米国那种司法制度下,错假冤案的发生频率,可是极小极小的。

首先,米国的取证过程非常严谨,其中绝对不可以有丝毫的违规。否则,哪怕取证过程仅仅是丁点儿的违规,也会被律师发现,从而上报法庭。同时质疑检方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是否都是违规操作取得的?

这一点,绝对不会得到陪审团的支持。也就是说,一旦检方在取证过程中有半点失误的话,那么罪犯就有极大的可能脱罪。

还有就是,法庭上绝对看重证据,没有真实有效的证据的话,疑罪从无。

可以简单点概括就是,宁肯放过一百个罪犯,也不冤枉一个无辜者。

而对比华夏的办案过程,那就是完全不同的。

比如说,在米国,没有搜查证你绝对不可以进入到别人的家里搜查。如果你这样做了,那么你取得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人家是可以直接控告你的。

但是在华夏呢,警察只要说个办案二字,有的拿着真假难辨的警官证,有的根本什么都没拿就直接踹开别人的门,强势进去搜查,这样也是允许的!这样取得的证据,也是有效的!

不仅如此。

米国是检方寻找证据证明嫌疑人犯罪。

而在华夏,则是要嫌疑人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犯罪!

看似一样,实际上却天差地别。

米国的法律规定,不论嫌犯被控的罪行有多严重,也不管检方手中掌握的证据有多充足,只要他未被宣判,都必须假设他是无罪的!

这也是为何,在华夏经常能看到什么含冤入狱十年十二年之类的案件,但是在米国,这样的案件少之又少的原因!

对于这一点,米国民众是相当相当满意和骄傲的。哪怕是当年轰动米国的辛普森杀妻案,整个米国的人都知道是他杀了他妻子,可就因为法律规定的有效证据的原因,就因为警方取得证据的方式,是不合法的,所以这些名名可以把辛普森送入监狱的证据,却不能用。最后,辛普森这个有罪的人,被判无罪!

可即便是如此,米国人依然骄傲。因为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