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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0章 重立规矩(第2节)

合律法,终究不妥当。我之所以未惩处那几人,倒非是回护属下,而是此事他们办的虽于法不合,却合于情理。此事大有可议之处,是故前来襄州,邀约了张提刑,与副使和马知州一起,议议此事。”

周沆道:“此种事情天下所在多有,不知有何可议之处?”

杜中宵道:“人生世间,哪里能够一帆风顺,谁都有困顿之时。遇到难到,典卖妻子,到富贵人家为佣作仆,倒也无可非议。只是有那种卖断的身契,一为人女使,便与亲夫恩断义绝,太过不合人情。此是其一。再一个一时困顿典卖妻儿,一卖三年五年,其间或有不可测事,解了难处,未到期限,不能赎人出来一家团聚。于理不合,此其二。”

周沆想了想,道:“提举说得也有道理。只是古来如此,一时如何改得?本朝相较前朝,已是极照顾穷人了。凡卖身为奴必有期限,到期放归,非前朝所有。再要改,民间只怕不方便。”

杜中宵道:“在我想来,可以如此改,既不违律法本意,又方便民间,副使斟酌。一是妇人卖于别人家,有夫的依然与本夫是夫妻,只要不违犯主人家条例,不能阻其夫妻相会。再一个身契虽有期限,但只要给予赔偿,可以提前终止契约,许人赎回,免得违背人伦。”

周沆听了,低头沉思良久,道:“提举,恕我直言,你说的第二条尚有可议处,第一条难行。”

杜中宵问道:“第一条有何难行处?请副使赐教。”

周沆道:“雇在人家做女使,主人家事宜无不知息,有的还掌管钱财。如果女使有二心,拿主人家财物周济家里,甚或是有钱财纠纷,以卖身为名,刺探主人家,会生无穷事端。典卖妻子必是家里遇到绝大难处,夫妻之实只能暂罢,以待未来。”

杜中宵沉思不语,知道周沆讲的也是事实。不许典卖妻子是不可能的,此时的典卖其实是雇佣,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卖身为奴。不管是从解决穷人难处的角度上,还是保障妇女劳动权的角度上,都不可能走回头路。不过此时的卖身太过于宽泛,除了出卖劳动力,还有直接卖断,相当于与丈夫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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