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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四六章 囚困(第2节)

类不要说建立起今天这样高度发达的文明,甚至都未必能作为一个物种而延续到现在。

正因如此,一些生命科学的研究,甚至表明灵长类的合作行为“有基因层面的基础”。

对这种说法,方然并不置可否,他所见到的社会现实,也和胸怀世界大同理想的一些生命科学研究者大有区别。

合作,原则上,是人类文明存续至今的基石,这的确是事实。

但另一方面,充斥着历史文献的人类行为,却绝非只有合作,更多的则是竞争。

竞争,本身并无褒贬之意,用在这里也是一个中性的词汇,凭借自己对历史的观察、理解,方然很容易觉察到,人类个体、群体乃至文明之间,合作固然很常见,但竞争才是更普遍、更本质的活动现象。

即便这种现象,一旦发生,便意味着人类总体利益的损失,也依然是十分常见、从未被演化所淘汰。

总体利益的损失,不论对总体、还是其中的个体,显然都不是一个好现象。

这种事之所以发生,根本动机,在于冲突中的一方、或者双方都认为,采取竞争、而非合作的行为,能够让自己从中获益。

至于对手的损益,在囚徒困境的环境中,则是完全不需要加以考虑的无关之事。

与之相比,合作,则是基于这样的情形:

双方协同行动所获得的收益,超过其各自为战时的收益总和。

进而,倘若有一种相对公平的分配策略,又能被贯彻执行,就可以让合作的参与者,都能获得比单打独斗时更高的收益。

合作所得的收益,超出单打独斗、更超过彼此竞争,这是这一现象能够被观察到的根本原因。

即便如此,在囚徒困境这样的场合中,情况却有所不同,博弈双方在明知合作的总收益更高的前提下,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量,仍会一次次陷入困境,用抢先认罪的方式坑害自己和(罪有应得的)的同党。

囚徒困境为何会出现,博弈论的解释,十分简单,方然一眼就能看明白。

从单个囚徒的视角去观察,不论对方怎么选,自己选择“认罪”的收益,始终都大于选择“不认罪”的收益,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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