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法律分为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刑法典;令是指国家对各项制度所做出具体规定(如《户令》);格是对律令式做出补充修改与对禁令的汇编;式则是各项行政法规(如《水部式》)。《唐律》是唐朝根据隋朝《开皇律》,参照《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等三律修编而来。[192]自唐高祖时代开始制订,在唐太宗时才宣告完成。至唐高宗永徽年间又对唐律进行了全面注释,写成《律疏》,与《唐律》合称为《唐律疏议》。唐律分十二篇,共五百零二条。唐玄宗时始修《唐六典》,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会典。唐朝法律将谋反、谋叛等反对朝廷的行为定作不得赦免或赎免的“十恶”大罪,对朝廷的延续起到了保障作用。又有一系列相关土地私有权的条例,维护了经济基础。贵族、富人、官僚受到了一定的不平等的法律保护,在与庶民触犯同样的法律下可减刑或免刑。[57][193]
官职
唐朝沿用隋朝官职制订三省六部制,主要机构有三省、六部、一台、五监、九寺。三省分别为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60]
中央官制
中央官制
三师/三公
三师
太师、太傅、太保
三公
太尉、司徒、司空
宰相
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中书令、侍中、尚书令、
三省/六省
三省
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
六省
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殿中省、秘书省、内侍省
六部
部门官职
吏部
吏部司、司封司、司勋司、考功司
户部
户部司、度支司、金部司、仓部司
礼部
礼部司、祠部司、膳部司、主客司
兵部
兵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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