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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九章 古代的救火制度(第5节)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玩忽职守,本该当值不好好当值。

有的干脆不在,有的即便来了也不尽忠职守,根本不瞭望观察,而是在望火楼上睡大觉。

要知道当时宋朝的“潜火队”配备有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消防装备,“如防虞器具、桶索、旗号、斧锯、灯笼、火背心等器具,俱是官司给支官钱措置,一一俱备”。

所以只要观察瞭望的人用心一点,是根本不可能发生什么大火的,会被即使扑灭在萌芽之中。

而且他们救火也很有效率,不是蛮干,比如在救火的过程中,如果遇到火势过旺、一时难以扑灭的情况,则会根据火势大小将火源周围的建筑物拆除,留出一段距离作隔离带,以阻止火势蔓延(《宋会要辑稿·刑法》),这个方法至今仍在使用。

京师之外,地方救火的情况在《作邑自箴》、《庆元条法事类》中都有记载。

包括宋代邻保之间有救火的义务,通常是诸州县镇寨的居民每十家结为一甲,选一家为甲头。

将各户的户主名录于一牌,盖章或画押后交由甲头保管。

火灾发生时,由甲头召集,每家出一人参与救火。

火灭之后,再按牌点名,检查是否有人失职不来。

如果该到而不到,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都要受到惩罚。

而且火灾发生后,“潜火队”赶往现场救火时,还会享有一些特权,比如路遇高官,可不必避路让道,“诸应避路者,遇有急切事,谓救火之类,不容久待者,许横绝弛过”。

在古代,路上相遇,有民让官、贱让贵先行之礼,但“潜火队”可不受这一礼法约束。

“潜火兵”救灾,不允许半点违慢,“如有违误,定行军法治之”。

如果“潜火兵”在救火过程中受伤,则由政府负责治疗并给予奖赏。

“若救火军卒重伤者,所司差官相视伤处,支给犒赏,差医诊治”。

“潜火兵”享有比较丰厚的薪水,所有的消防器材也由官府购置、保养。

“仍以官钱量置救火器具,官为收掌,有损阙,即时增补”。

至少在当时世界而言,宋朝政府设立的这一套城市治理制度,是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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