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二百二十三章 宋朝的司法制度(第4节)

风凛凛。

一桩案子,当庭就问个清清楚楚,然后大喝一声“堂下听判”,紧接着义正言辞的宣判之后,又大喝一声“虎头铡侍候”,推出去砍了,完美撒花结局。

是不是这样?

我相信很多人都是,这也不怪大家,因为电影和电视剧都是这样演的,导致大家先入为主,习以为常。

但要说明,实际上,在宋朝,是绝对不可能出现这样的审讯与判决场景的,除非你是无道天子,一言而决人生死。

而之所以会出现上诉场景,是因为很多人都有“包青天情结”。

没错,正是“包青天情节”,什么意思呢,简单点来说,就是今天许多朋友说起传统的中国司法,都会习惯性的以“人治”、“缺乏程序正义”、“法理无外乎人情”等等。

然而,如果宋朝人听到这样的评价,首先就会不同意,因为宋人立制,最讲究“事为之防,曲为之制”。

也就是防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出现独大的权力,防止独大的权力制造冤案错案。

因此特别注重司法审核,特别是“事实审”与“法律审”,这两个是分离的,互不干扰。

这原理有点像英美普通法体制下,陪审团负责确认犯罪是否属实,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

而且宋朝实行连署判决制度,连署的法官类似于是一个“判决委员会”,如果你觉得判决不合理,也可以拒绝签字;倘若有法官拒绝签署,那么判决便不能生效。

中华文明在很早的时候就发育出了“疑罪从无”的司法思想。

《尚书》里说,“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当然,有一个人在这方面做的特别不好,起了坏作用,那就是曹操,他就不信这一套,一贯奉行‘宁叫我负天下人,不叫天下人负我’,以及‘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人。’

确实有点狠,但无奈,他是枭雄嘛,而且是身处乱世,不这样做好像也不行。

但宋朝就不一样,天下太平,人人都忙着发展经济,提升gdp,没那么多枭雄,很有人道主义精神。

所以宋朝人与现代文明国家一样,基本上都会毫不犹豫的选择“宁纵不枉”。

当然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