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推勘官滥用权力,因为检法官如果发现卷宗有疑点,可以提出驳正。
如果检法官能够驳正错案,那么他将获得奖赏;反过来,如果案情有疑,而检法官未能驳正,则将与推勘官一起受到处分。
宋人相信,“鞫谳分司”可以形成权力制衡,防范权力滥用,“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在司法实践中,独立的检法官设置,确实为维系司法公正增加了一道防线。
举个例子,像是宋真宗年间,莱州捕获了两个盗贼,州太守用法严酷,指使人故意高估了盗贼所盗赃物的价值,以图置其于死罪。
莱州司法参军西门允在检法时,发现赃物估价过高,提出驳正,要求按盗贼盗抢之时的物价重新估值,“公(即西门允)阅卷,请估依犯时,持议甚坚”,终使二犯免被判处死刑。
很可惜的是,“鞫谳分司”的司法程序,本来是很好的,可在宋亡之后就被残酷的蒙元给遗弃了。更新最快,最好的醉书楼1小说阅读网www.zslxsw.//com
因为那时人分四等,别说犯罪了,就算是杀人,最上等的蒙古人杀死最低等的南人,只需要赔偿一头驴,不得不说是一个时代的悲哀,文明的倒退。
………………
同时按照宋朝的司法制度,凡徒刑以上的刑案,在庭审结束之后,都必须启动“录问”的程序,即由一位未参加庭审、依法不必回避的法官核查案状,再提审被告人,读示罪状,核对供词。
以及询问被告人所供是否属实,“令实则书实,虚则陈冤”,在必要时,还可以提审证人。
被告人如果自认为无冤无滥,即签写“属实”,转入检法定刑程序;如果想喊冤,则可以翻供。
一旦被告人翻供,案子即自动进入申诉程序:移交给本州的另一个法院,重新开庭审讯。
录问的用意在防范冤案、错案,因为在庭审中,推勘官完全可能造成冤狱,例如使被告人屈打成招。
所以宋人坚持在庭审之后、检法之前插入了一道“录问”的程序。
刑案未经录问,便不可以判决;即使作出了判决,也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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