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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九章 公卿士大夫(第2节)

“明王了所操者六:生之、杀之、富之、贫之、贵之、贱之,此六柄者主所操也。”

“主之所处者四:一曰文、二曰武、三曰威、四曰德,此四位者主所处也”。

除“六柄四位”以外,还有“主之所用也七术,所察也六微”。

而七术即:众端参观,必罚明威,信赏尽能,一听责下,疑诏诡使,挟知而问,倒言反事。

六微即:权借在下,利异外借,托于似类,利害有反,参疑内争,敌国废置。此外还有“兼人之术”、“进良之术”、“择将之术”、“天下之行术”等等,所有这些“术”,大都体现在“刑”和“法”两手的交替运用当中。

“杀戮谓之刑,庆赏谓之德”,君主“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

“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制也,势者,胜众之资也”。

“君临之术”的整体构思为以后高度君主集权奠定了思想基础。

2000多年来,高度中央集权的,以君主、人治为主轴的政治体制,大体上就是以上述六柄、四位、七术、两手等作为驾驭国家机器、驱役全国臣民的依据和手段的,只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中,有不同的侧重点和手法变换而已。

此外还有君主继承制度的发展。

需要说明,在西周的时候,就已经确立了“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王位继承制度,但在各诸侯国还不可能很快推广和划一。

春秋初期还存在着“大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立长,年钧择贤,义钧则卜,古之道也”的做法,嫡庶制度还不严格。

例如,在楚国,依然实行少子继承制;秦国、吴国还沿用着兄终弟及制。

到了春秋中期,嫡长继承制才被各国普遍接受。

各国虽然基本上采用了嫡长继承制,但初期还不是很巩固的。

当时,列国纷争激烈,国与国间存在着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继承制度亦往往受到政治形势和国与国之间利害冲突的影响。

各国之间经常以婚姻的形式缔结盟好,因此,立某国嫁来的女子所生之子为太子,往往成为争取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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