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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四十六章 市镇的发展(第2节)

游以南的地区,即今湖北南部、湖南全部和江西。

较为明确的江南概念应当是从唐代开始的。

特别是贞观元年(627年)分天下为十道,江南道的范围完全处于长江以南,江南最确切的含义是指长江以南地区。

此后从元代开始“江南”越来越明确地转指传统的浙西、吴或三吴地区。

到了明代已经将苏、松、常、嘉、湖五府列为“江南”经常性的表述对象。

可即便是这样,也不是特别精确,所以就算是在今天,学术界对于明清时期江南的界定,也常有歧异。

较早对江南的含义提出讨论的是王家范,他认为最早的江南经济区(严格地说是长江三角洲经济区)至迟在明代已经初步形成,而且这个经济区当时是以苏、杭为中心城市构成了都会、府县城、乡镇、村市等多级层次的市场网络。

而刘石吉在其《明清时代江南市镇研究》中表示,江南是指长江以南属于江苏省的江宁、镇江、常州、苏州、松江和太仓直隶州,以及浙江的杭州、嘉兴、湖州三府地区。

洪焕椿、罗崙主编的《长江三角洲地区社会经济史研究》一书,也对江南下了一个定义主要是指长江三角洲地区,在明清时期即为苏、松、常、镇、杭、嘉、湖七府地区,是以太湖流域为中心的三角地区。

陈忠平在研究明清江南市镇时,将江南的地域范围界定为长江以南的苏州、松江、常州、杭州、嘉兴、湖州各府。

日本学者对于江南的认识,基本上集中于苏、松、常、嘉、湖、太五府一州之地。(\\www.zslxsw.com//)

在他们看来,这才是江南的核心,或者说,是真正意义上的江南。

李伯重对“江南”概念曾作过一个比较科学的界定。

他指出,对江南的地域范围作界定,在标准上不但要具有地理上的完整性,而且在人们的心目中应是一个特定的概念。

据此,江南的合理范围应当包括今天的苏南浙北,即明清时期的苏州、松江、常州、镇江、江宁、杭州、嘉兴、湖州八府及后来由苏州府划出的太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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