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对此次西域诸国联军对魏国子民进行无差别屠杀案进行审理时,在黄帝纪元四七九六年八月十日,大魏帝国皇帝冉明向内阁提出了一份名为《魏国子民利益优先保护法案》简称《保护法》在《保护法》中明确规定,魏国汉族子民拥有一切优先其他民族子民的权利,包括薪水、福利、招聘、受灾救援、慈善、受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乘坐交通工具等等。在同等条件下,汉族子民的薪水要高于在这里的其他族子民,次者为藩国子民,最次者为他民流民。汉族子民拥有比其他民族子民优先享有福利待遇的权利,在官府、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招聘时,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必须优先录用汉族子民。
在汉族子民在遭受自然灾害、人为灾害时,拥有优先其他民族子民被救治、救援的权利。伤残人士、平困家庭、儿童、养老院的老人在接受慈善捐款时,拥有优先其他民族子民的权利。
在受教育、医疗卫生服务、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本国公民都拥有优先权,比如在上学时,本国公民的学费要低于其他民族子民,其次是藩国留学生,更次者为其他国留学生。两个受伤的人进医院急诊,汉人会被优先考虑安排救治,在发生灾害时,汉人子民拥有优先乘坐交通工具逃离的权利等等。还有一条规定,其他民族子民在魏国范围对汉民造成生命安全伤害和财产侵吞,在原本判罚的基础上将罪加一等。
在魏国范围内,进行投资,汉民资本享受最优级政策优惠,其次为魏国其他民族资本,再次者为藩国资本,他国资本最次。纳税方面,也是同样条件。《保护法案》还明确了魏国公民在享受福利的同时,应尽的义务。当魏国面临战争,任何子民都必须无条件响应国家的号召,参军作战。当敌人入侵时,汉民必须全力协助军队进入防守,听从守军指挥,不得寻衅滋事,商人不得在国难当头时哄抬物价等等。
这个《保护法》议案采取冉明同样的白话文的方式书写,整个法案涉及六十三个条款,共二十三万余字,在内阁进行可性行讨论。由于魏国内阁暂时无他族官员,所以冉明在取得内阁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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