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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章 吃人的封建社会(第4节)

佃客,还没有特殊的法律规定,遇到正直的官员会以杀人罪论处。而遇到一些狗官,只要地主使点银子,有的甚至只是赔点钱了事。

直到哲宗元佑时,才明确规定:地主打死佃客,减罪一等发配到邻州。

而到了南宋,官府又规定再减罪一等,改为发配本州。这实际上是把佃客的法律地位连续下降了。